一、会议的组织 (一)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出席学院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其在本院实施的办法与措施。 (二)研究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月工作安排和工作小结。 (三)讨论研究本院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研究讨论本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书记、院长协商提出人选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科级干部的建议意见。 (五)研究决定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德育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及实施办法。 (六)审查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授权,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 (七)讨论决定院党委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支部委员的调整。 (八)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九)听取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讨论研究本院学生的奖惩。 (十)需要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研究讨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三、会议的议题确定 (一)由委员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组织委员汇总后提前交书记审查确定。 (二)学院党委全局性的重大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重大事项事先取得共识,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三)会议按会前商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的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说明,全体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议题经充分酝酿后,采取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发生重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下次再进行表决。 (三)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四)确需变更决定时,由分管委员提出意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并做出变更或调整。 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党委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