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普通高校 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
数据更新:2017-07-13
湘教通〔2017〕117号 关于开展2017年普通高校 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 各普通本专科学校,各独立学院: 为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见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见附件2)。 二、评估范围 2017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本专科专业,2017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2013年经教育部整理的本科专业,若整理前原本科专业已通过本评估,不再纳入评估范围。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应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见附件3)和《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汇总表》(见附件4),于4月28日前上报评估材料,其中,本科专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评报告、简况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二份,一份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一份交高等教育处;其他专业的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一份交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刘会平,电话:0731-84715491,电子邮箱:xwb504@163.com;高等教育处贺毅、曾思亮,电话:0731-84720851, 电子邮箱: 26396969@qq.com。 2.5月中旬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与评估。 四、评估结果的处理 专业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本科专业评估为“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基本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专科专业评估为“基本合格”的须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方案(2012年修订版)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4.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汇总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